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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反映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及党组 违法启动再审、干预法官独立审判作出枉法再审一审判决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5-06-23 17:17:55地方法治0次

信  访  人:魏文志

身份证号码:130603195512020333

地      址:海口市龙华区金垦横路3号金沙大厦1701室

被 信 访人:张柏桢、郭朝阳

单      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职      位:院长

信 访 问题: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及党组违法启动再审、涉嫌与房地产开发商搞隐藏深度腐败、利用《再审建议函》干预法官独立审判老百姓遭遇司法不公多次信访无果

尊敬的习近平主席:

您好!这是我第4次给您写信,我的诉求至今没有部门给我解决,我无奈再次给您写信。

近两年来,我已多次向相关单位反映并举报我及另外三家共六口人在海南省遭遇的严重司法腐败问题。该问题涉及海口市人民法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通过《再审建议函》干涉案件审理,龙华区法院秉承上意对七个民事案件的违法再审。然而,我的申诉往往被简单归类为“涉诉信访”,并以“案件尚在审理中”为由予以推脱,致使信访流转陷入“空转”,始终未能触及核心问题。最终,所有信访材料均被转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海口中院仅以“案件正在审理,请耐心等待”进行回复。这一等,就是一年半之久!我一个黄土已埋了大半截的人对此已经精疲力尽,我唯一生存下去的希望就是通过信访让相关部门把我所受的冤情秉公处理。我恳切请求领导正视我的诉求,对我的信访线索进行调查,安排一个真正能查明事实真相的部门切实解决老百姓的问题

事实理由:

2018年0106民初9289号-9295号判决已经生效了6年,但是2023年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利用《再审建议函》责令龙华区法院院长钟文渊启动“院长发现”再审。法律明文规定启动再审具备的条件:原一审判决有重大错误的、有新证据的,可以启动再审;可是两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任何新证据、原一审判决也没有任何错误,法院院长钟文渊按海口中院《再审建议函》启动了再审。《再审建议函》未审先判,给出了违约金过高显失公平的指示要求龙华区法院进行审判,再审判决内卷记录审判法官沈玉华是完全按照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和龙华区院长钟文渊指示判决的。原一审判决两项违约金判定为4000万,再审判决却改为1040万,3000万元去哪里了?最可恨的是都是同一个龙华区法院院长钟文渊、同一个龙华区法院、同一个房地产商违约金案子给出了3个判决结果。钟文渊院长组织12名法官合议了两年给出了(2021琼0106访字第7号)《答复函》称:2018年琼0106民初9289号-9295号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予再审,这是什么驱动他,他自己说的不再审却出尔反尔启动再审给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事出反常必有妖,这其中没有鬼法院院长凭什么要破坏法律公正,这明显是人情案、关系案,这其中必然有贪污腐败行为。这真是利用手中杀人不见血的权利之刃破坏司法公正,逼我走上绝路啊!

现在我这7个案件还在海口中院进行二审,既然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能利用权利责令龙华区法院改判,那在海口中院二审的案子完全在张柏桢和郭朝阳院长的手中拿捏着,我怎么敢奢望能有个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啊!没有人来监管海口中院的审判我就是任人宰割的羊羔啊!

基于以上事实与疑虑,我们正式提出如下信访诉求:

  1. 彻查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通过出具《再审建议函》等方式,指挥、授意或干预龙华区法院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滥用职权行为;

  2. 立案调查海口中院院长张柏桢、郭朝阳(或相关院领导)等与本案被告海南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真意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利益相关方存在不正当交往和权钱交易;

  3. 恳请海口中院依法对该七个案件进行公平合理的二审审理,撤销错误的再审判决,恢复2018年原一审生效判决的公正裁判!

我的唯一希望是恳请党组织、恳求习主席为民做主!请党和相关单位坚决捍卫党纪国法的尊严,以雷霆之势深挖并清除司法系统内部隐藏的腐败,以维护本人及相关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恳请重视并依法查办!

实名举报人:魏文志,王萌,霍秀段,

魏梓晔,张丹丹,杨钒

2025年06月14日

附件:

  1.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琼0106民初9289号-9295号,七份,2018年12月03日;

  2.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琼0106执1720-1726号,2019年3月10日;

  3.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答复函》(2021)琼0106访字第7号,2022年11月3日;

  4.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办函》(2023)琼信字第328号,2023年4月20日;

  5.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建议函》(2023)琼01信字第140号,2023年6月5日;

  6.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通知书》(2023)琼0106民监4-10号,2023年6月14日;

  7.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琼0106民监4号等7份,2023年6月20日;

  8.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琼0106民再41-47号7份,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