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钟祥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上演农夫和蛇的故事
1.公司规范经营,怎奈用人失误陷于泥潭
我公司是2019 年成立的一家服务于钟祥市本地的第三方环境检测服务机构,公司目前拥有钟祥市本地环保专业职工 42 人,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证 CMA 资质的实验室面积 1500 平方,购买各种环境检测、分析设备 1000 万元。公司 23-24年连续 2 年营收超 1200 万元,连续 2 年税收过 100 万元,2024 年公司已被钟祥市政府纳入“规上”企业。
我公司在经营期间,原公司业务经理张晨在 2022 年至 2024 年期间实际全面管理公司,负责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利用职务之便注册空壳公司,湖北晋康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伪造合同主体,误导客户将本应支付我公司的业务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及其控制的皮包公司账户,我们公司所有人员均不知道他私下以其丈母娘的名义注册了公司。但实际业务均由我公司完成,我公司初步核查涉案金额超 300 万元,涉案企业超 100 家。事发后,我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向钟祥市公安机关报案,钟祥市公安局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受理此案,并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向我公司送达了立案通知书,对犯罪嫌疑人张晨以挪用资金罪立案侦查,但 2025 年 3 月对其取保候审。
关于张晨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我公司业务款的情况分一下几点:
1、侵占我公司的现金账户(公司指定的个人银行卡)75000 元,至今未归还给公司,该笔款项公安机关至今未受理及立案侦察。
2、部分客户与我公司签订了业务合同的款项约 17 万元,其中11 万元已经以挪用资金罪立案,另 6 万元资料和相关证据材料已经上交。
3、约 300 万元的项目款项,我公司与客户之间没有合同,2022年开始张晨负责我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一切管理事务。这部分业务是由他作为公司负责人期间交由我们公司去完成。
我公司收集有交付客户的成果资料、过程沟通记录、项目成本支出费用记录等材料,可以证明这些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完全由我公司完成。最后款项被收到张晨的个人银行卡、微信和皮包公司账户。
2.案发后,公司硕鼠仓惶销毁证据,企图掩盖事实
案发后才发现,这些项目是他在管理公司期间,他利用空壳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合同(部分是案发后后补的合同,但是由于张晨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客户经常见面、电话联系进行串供、销毁证据,导致我公司难以找到相关证据)。并且张晨并没有告知我公司任何人员合同的签订情况,张晨直接以我公司的业务安排工作人员履行合同内容。我公司参与履行合同的工作人员均以为是公司的业务,按照公司的流程履行完客户交代的工作任务。最后款项被收到张晨的个人银行卡、微信或其注册的空壳公司。公司存档有交付客户的成果资料、工作人员与客户的沟通记录、项目成本的支出费用记录等证明材料,包括张晨承接业务过程中的差旅费、招待费等均由公司支出。
以上这些款项,张晨本人已经承认钱是他收走的,公安机关也调取了他所有收款的记录,但是任然要求我公司先去企业取证调查。我公司报案后,张晨为逃避刑事处罚,在取保候审期间,与我公 司工作人员及相关证人,经常见面和电话沟通,企图串供、伪造证据、销毁证据。并且在取保候审期间,长期与涉事企业(证人)通过电话、微信和去涉事企业单位企图串口供、伪造证据、销毁证据。并且还经 常带着其家人来我公司威胁、恐吓我公司同事及家人(已经报警三次),同时对我公司现有的客户造谣、污蔑、诽谤我公司名誉,行为特别恶劣。
如 2025 年 4 月,与我公司工作人员唐元(证人)电话联系,要求唐元将公司发给其涉案项目的绩效费用退给公司,张晨再把这些费用发给唐元,企图伪造涉案项目成本由我公司支出的事实。
如2025 年3 月公安机关在对我公司离职员工王贵鑫录取口供时,张晨提前与其串供,将一涉案企业的项目说成是张晨外包给王贵鑫完成的,张晨私下给其结算费用。后公安机关查证实际上是由我公司员工严瑞腾完成的,并且由公司支出的费用。
如 2025 年 3 月张晨将其 2023 年收取的钟祥市久隆加油站 2023年的检测费 3000 元以公司名义退给涉案企业负责人,企图掩盖其职务侵占的事实。并且公安机关 7 月初去该企业核查过情况。2025 年 5月份钟祥市很多加油站传出消息说我公司再退还往年的检测费,均联系我公司在职业务员进行退款。类似情况将涉案金额以公司名义退给企业的情况很多。3.法律公正,恳求公安部门深入调查取证,挽救企业巨大经济损失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我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8 日向钟祥市公安局办案人员提交要求对张晨采取刑事拘留、冻结涉案财产(包括犯罪嫌疑人本人财产及已转移财产)的强制措施的请求。但是办案人员以没有证据为由拒绝接受我公司的请求材料,也没有去取证调查。因为没有对张晨采取强制措施,他利用取保候审期间与所有客户都已经沟通好,告知客户不配合我们公司人员收集线索,导致我公司收集线索困难。
2025 年 5 月 13 日,办案人员电话通知我公司,与客户有合同的资料才能受理,我公司
和客户之间没有合同的资料不能受理。因此本案件有约 300 万的金额公安机关至今未受理和查证,并口头建议该部分金额属于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
3.公司全体员工期待执法部门严惩侵吞公司财产者,给予好的营商环境
我公司和律师认为,我公司有张晨以我公司名义安排工作人员履行涉案业务的聊天记录、人证,有和客户的沟通记录、有交付客户的成果资料、成本支出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款项属于我公司的正常经营收入。但是公安机关从去年 10 月我公司报案至今,没有来我公司调查这些成果资料,也没有对我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取证调查,更未对涉事企业进行取证调查,直接判定没有合同的款项不能受理。同时,公安机关也未对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空壳公司进行调查。
同时律师提供法律建议书,建议涉案人员张晨的罪名为“职务侵占”,并非立案告知书中的“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理会。
从 2022 年到 2024 年 7 月之间,我们所有人都不知道犯罪嫌疑人张晨私下注册了空壳公司,他也没有告知我们公司任何人员。其注册空壳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收取我公司的业务款,并没有承接业务和履行合约的能力。侵占公司财产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类型,侵占公司财产罪的量刑问题,法律有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涉案款项和本案进展情况的详细说明。
来源:湖北钟环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谌莉、陆良珠)